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退税率文库20120201A版的通知》(国税函〔2012〕6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二条中的“满足退税条件”的含义
出口企业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期间(以下简称“过度期”)出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以下简称137号文)规定的蔬菜产品的,若满足出口退税有关单证信息齐全和申报期限的有关要求,且按照2011年的增值税政策内销该产品征17%的,应按15%退税率办理退税;征13%的,应按5%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结合《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出口企业在2012年3月1日后出口137号文规定的蔬菜产品,无论该企业是生产企业还是外贸企业,无论购进增值税发票上列名的征税率是17%还是13%,无论申报的海关商品编码是否有退税率,都统一执行出口免税政策。
三、“过度期”出口的蔬菜产品申报退(免)税的方法
1、第一步:安装CMCODE20110201A版商品代码库,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将该版本的商品代码库读入到系统并设置为自用商品。
2、第二步:在CMCODE20110201A版商品代码库版本下,完成对137号文规定的蔬菜产品的出口数据的采集录入。
3、第三步:安装CMCODE20120201A版商品代码库,然后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将该版本的商品代码库读入到系统并设置为自用商品。
4、第四步:在CMCODE20120201A版商品代码库版本下,采集非蔬菜产品出口数据,然后进行正常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工作。
四、“过度期”出口的蔬菜产品审核方法
在审核出口企业申报的“过度期”出口的蔬菜产品时,应加强对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征税率的审核。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读入申报数据或审核时出现有关疑点的,可根据疑点订正表逐条认定核实后予以人工挑过。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