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祥瑞泰
企业文化
品牌发展
荣誉资质
专业团队
社会责任
专业服务
税务服务
审计服务
管理咨询
财税培训
行业领域
房地产与建筑服务行业
医药医疗行业
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行业
能源、资源及工业行业
住宿、餐饮和旅游行业
批发和零售行业
消费品行业
政府及公共设施管理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行业
金融保险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行业
文化、教育和娱乐行业
其他行业
服务客户
新闻中心
新闻动态
政策法规
党建引领
联系我们
加入我们
© 2024 四川祥瑞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官网 蜀ICP备16004693号-1
技术支持:全美网络
首页
关于祥瑞泰
专业服务
行业领域
服务客户
新闻中心
党建引领
联系我们
加入我们
成为“西部领先、全国一流”的专业服务机构
Our purpose is to become "West China leader and national first-class" in professional services.
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财关税〔2016〕40号
天津市、上海市、福建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海关、上海海关、福州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武汉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拱北海关、汕头海关、黄埔海关、湛江海关、江门海关、重庆海关、成都海关、西安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中“在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积极推进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先行先试,及时总结评估,在公平税负原则下适时研究扩大试点”的要求,现就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自贸试验区所在省(市)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除外),以及河南新郑综合保税区、湖北武汉出口加工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四川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和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5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二、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是指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根据企业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企业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时,应一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
三、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上一篇:政策 | 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
下一篇: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