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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国税函〔2011〕104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四川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试行)》 (川国税发〔2010〕35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执行后,部分优惠政策已执行到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新的优惠政策。结合各地在执行《办法》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对《办法》中附件二:《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表》、附件三:《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明细表》进行修订(见附件),请各地根据修订后的要求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所得税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