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8号)的相关要求,自2019年3月1日起,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具体指引如下:
从2019年3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一)试点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
(二)试点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已经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三)已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四)如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五)已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六)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一)票种核定
扩大范围(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于2019年3月1日起在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通过电子税务局无法申请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试点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二)税控设备发行
首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购买税控设备,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控设备领取、税控设备发行等手续;也可在税控服务单位网点购买税控设备后,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手续。
(三)发票领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完成后,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票种核定调整
已有税控设备的试点纳税人,因经营情况等发生变化,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领票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票种核定调整。
税务机构完成核定调整后,纳税人只要将税控设备连接互联网,按照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企业端远程变更操作步骤执行后,税控设备会自动完成远程变更发行;如税控设备无法完成自动远程变更发行的,则纳税人需携带税控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控设备发行变更手续。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企业端远程变更操作步骤:
1.使用金税盘(航信)的:系统设置-网上变更-金税盘网上变更;
2.使用税控盘(百望)的:系统设置-税控设备设置-在线变更。
自2019年3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后,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和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和个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发票信息一致性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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