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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税收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2020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打乱了人们的生活节奏,国家税务部门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力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针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陆续部署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主要聚焦四个方面:

一、聚焦支持疫情防控工作。既注重直接支持医疗救治工作,又注重支持相关保障物资的生产和运输,还注重调动各方面力量积极资助和支持疫情防控。

二、聚焦减轻企业社保费负担。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阶段性减征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可自愿暂缓缴费,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其复工复产信心。

三、聚焦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给予税费优惠,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支持政策,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助其渡过难关。

四、聚焦稳外贸扩内需提高除"两高一资"外出口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促进稳定外贸;对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将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延长2年,促进汽车消费。

 

以这四方面为聚焦点,税务总局对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出台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和动态更新:


01、支持防护救治

 

  1.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2.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02、支持物资供应

 

  1.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 适度扩大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5.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 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03、鼓励公益捐赠

 

  1.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3.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4. 适度扩大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04、支持复工复产

 

  1.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旅游,住宿等四大类等等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2. 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 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4. 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5. 免征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6. 各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7. 各省2020年度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8.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9. 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0.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

  11. 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2. 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3. 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值得注意的是电影行业企业仅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14. 对所属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予以免征。


05、稳外贸扩内需

 

  1. 针对出口企业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2.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

  3. 针对购置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可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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