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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要点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二、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五、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六、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八、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2日


要点解析及风险提示

1、期限:2022年4月1日-12月31日。

2、只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不得享受。

3、小规模纳税人开普票一律免交增值税,无之前季度45万以内免税额度。

4、开票税率栏:不选零税率,直接选:免税

5、小规模纳税人开专票不得免税,开专票税率为3%。

6、征收率为5%的业务,比如不动产出租,不享受。

7、免的是增值税,所得税正常缴纳,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以内,税负2.5%;应纳税所得额100万-300万,税负5%。

8、注意连续滚动累计12个月开票额不得超过500万,超过了强制升级为一般纳税人不得享受政策

9、自然人代开增值税免税,个人所得税按政策正常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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