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4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车船税纳税事项的公告
为规范车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将我省车船税纳税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属于《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所附《四川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附件一)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外省籍车辆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时,凡不能提供车船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应按《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规定缴纳车船税。
二、征税范围
车船税征收范围为:依法应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和船舶,以及依法不需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辆和船舶。具体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包括客车、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船舶。
(一)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随身行李,核定载客人数包括驾驶员在内不超过9人的汽车。
(二)商用车,是指除乘用车外,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货物的汽车,划分为客车和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载运乘客的汽车,包括电车。
半挂牵引车,是指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商用车。
三轮汽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50公里,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
低速载货汽车,是指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70公里,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三)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者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
(四)专用作业车,是指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车辆。
(五)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工程机械车。
(六)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50公里,或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者三轮车辆。
(七)船舶,是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
三、计税依据
车船税以车船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为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的数据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四、税额标准
车船税的税额标准依照《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所附《四川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附件一)执行。
五、应纳税额计算
(一)船舶、除购买短期交强险外的保有车辆,按一个年度计算缴纳车船税。计算公式为:
乘用车、客车、摩托车:年应纳税额=年基准税额;
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年应纳税额=整备质量×年基准税额;
机动船舶:年应纳税额=净吨位×年基准税额;
游艇:年应纳税额=艇身长度×年基准税额;
(二)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购买发票或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起至当年底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三)购买短期交强险的机动车,车船税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六、纳税期限
我省车船税实行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的,纳税时间为纳税人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当日。
七、纳税地点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
八、纳税申报缴纳
纳税人在办理机动车交强险时,应向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已完税或者依法减税、免税的车辆,纳税人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
纳税人申报缴纳车船税时,应提供反映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等与纳税相关的凭证及资料,包括:
(一)依法登记的车船提供行驶证、车船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依法不需要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登记而未登记或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原件及复印件;购置的新车船,提供销售发票、出厂合格证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口车船的车船一致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纳税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的同一车辆在同一保险机构续保时,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
以前年度未缴纳车船税的,所欠税款应在缴纳当年应纳税款时一并缴纳,并对欠缴税款从欠缴税款年度的次年1月1日至缴纳欠缴税款的当日,依法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对保险机构代收税款数额有异议的,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凭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减免税证明办理保险业务;也可在按照保险机构计算的税额足额缴纳车船税后,持缴税凭证及相关佐证材料到保险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重新计算,多退少补。
九、减免税办理
(一)下列车船办理减免税时,除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以下资料外,车船属于单位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车船属于个人的,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捕捞、养殖渔船:提供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捕捞船或养殖船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2.军队、武警专用车船:提供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队武警车船牌照原件及复印件;
3.警用车船: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警用车船牌照(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的“警”字)原件及复印件;
4.拖拉机:提供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的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临时入境的外国机动车船:提供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入境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提供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7.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机动车: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国使馆、领事馆专用号牌原件及复印件;
8.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提供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车船目录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二)下列车船办理减免税时,纳税人需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如实填写《车船税减免税申请表》(附件二),除提供以下资料外,车船属于单位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车船属于个人的,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公共交通车辆:提供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道路运输证、车辆管理单位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为“公交客运”的证明、车辆营运线路及票价批文、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公共交通船舶:机动船舶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车主户口薄(行驶证与车主户口所载地址必须一致)、车辆所有人的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开具的车辆使用区域证明。
4.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需减免税的车船: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船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省级政府发布的相关证明文件。
5.通过号牌难以判别是否属于免税范围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船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外交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和车船所有权证明文件,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还应提供相关的国际条约。
6.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提供车船销售统一发票、出厂合格证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口车辆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单位开具的内部行驶证明资料。
7.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提供机动船舶登记证书、缴纳船舶吨税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车船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附件三)。
十、其他管理规定
(一)鉴于我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公布前适用的年基准税额与实施办法规定的年基准税额存在差异,在我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公布前已缴纳了2012年车船税需要办理补税或退税的,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办理有关补税或退税手续,并取得完税证明。在扣缴义务人缴纳车船税的,到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在地税机关缴纳车船税的,到原缴纳税款的地税机关办理。
(二)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四)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五)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8号)、《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及相关的规定执行,对未按规定执行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公告由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解释。
(七)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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