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地税发〔2012〕47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优惠政策),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现就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含分支机构,下同)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第一年由税源管理部门依法审核后报县(市、区)地税局、市(州)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依法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的规定实行事先备案管理。
地税机关对第一年已经审核确认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在以后年度实行事先备案后可按15%的税率预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县(市、区)地税局所属税务所和省、市(州)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内负责税源管理的科(股)。
二、企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应在每年4月底前向地税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表》(表样见附件1);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企业收入总额及符合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产业项目收入明细表;
4.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税款所属年度财务报表;
5.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税款所属年度最后一个月(季)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复印件(原始申报表应加盖企业公章和地税机关受理章);
6.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地税机关应及时受理企业按要求提供的审核确认资料,并以《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企业受理情况。对资料不全、存在明显错误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更正或补充的内容,企业补齐、更正后可再次提请审核确认。对逾期未报送补充资料或明显不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应不予受理并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说明原因。
四、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申请备案的,应向地税机关提供本通知第二条3至6项规定的资料。
五、总机构属于四川地税管辖的企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应由总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机构(包括优惠政策地区的二级分支机构)收入总额、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及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相关资料,经审核确认后享受优惠政策。
总机构不属于四川地税管辖但设在优惠政策地区的企业,如该企业总机构已将包括设在四川的二级分支机构一起通过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或备案的,四川的二级分支机构可根据总机构所属税务机关签章的审核确认资料、总机构批准其设立的相关文件、能够证明总机构申请优惠政策时包括该分支机构的相关资料及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资料,向税务机关事先备案后享受优惠政策。
总机构设在优惠政策地区外或总机构申请优惠政策时未包括四川地税管辖二级分支机构的,该分支机构可向税务机关提供收入总额及符合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总机构批准其设立的相关文件及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相关资料,经审核确认后享受优惠政策。
六、地税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和本通知的规定,及时完成2011年度优惠政策申请的审核确认工作,确保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圆满完成。
七、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优惠政策后续管理,对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或鼓励类产业目录发生变化后仍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应按审核确认程序重新审核确认;对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或鼓励类产业目录发生变化后不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应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八、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大优惠政策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审核确认或备案管理、利用审核确认或备案管理谋取不正当利益、后续管理不到位等有关责任人要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各市(州)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向省局报送汇算清缴工作报告时,应将辖区内优惠政策享受情况作为减免税情况的一项内容,以表格形式上报省局.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上一篇: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下一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退税率文库20120201A版的通知